各单位:
凭据北京市财务局与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划定和要求,2011年财务专项经费使用截至到2012年6月底,未按期执行完毕的,将被收回国库并不再下拨。请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卖力人珍惜已经申请下来的项目资金,争取于六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专项资金结算事情,对确因情况特殊在六月底前仍然无法完成结算事情的项目,请项目卖力人于6月15日前向财务处提出书面报告,说明项目名称及拟退回金额。
财务处
2012年5月31日
(拟稿:刘长泉 审核:陈 轲 编辑:李杨芸)